“路过一家店的时候,我觉得这家门口摆放着的兰花不错,晚上我就偷偷骑车把它搬到了自己家。”就因为搬了4盆花,经诸暨市检察院检察监督,日前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今年39岁的曹某是诸暨市的一名社区矫正人员,2017年12月,曹某在新昌县工作期间因业务纠纷,将他人房屋门框砸毁,之后以故意毁坏罪判处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
然而,曹某虽在社区矫正期,在矫服刑意识却不强。2018年4月20日到5月1日,曹某趁着夜色,干起了顺手牵羊的行当,先后四次将他人摆放在家门口的盆景兰花、月季等盆栽“搬到”了自己宿舍。
2018年5月10日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诸暨市司法局于次日对曹某终止矫正。
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少量财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于2018年10月17日对曹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之前的社区矫正已经终止,之后偷花又作了绝对不起诉,那曹某岂不是“因祸得福”?
诸暨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认为,曹某的盗窃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虽不作为犯罪处理,仍应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且撤销缓刑。
为保障刑事和治安处罚程序的顺利衔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诸暨市公安局发送了检察建议,建议诸暨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曹某的盗窃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接并建议诸暨市司法局在曹某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根据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向原判决法院提请撤销曹某缓刑。
最终,新昌县人民法院对曹某作出撤销缓刑的收监裁定。在诸暨市检察院的监督下,目前,曹某已被移送至诸暨市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