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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公约》“约”出好风气
一部由干部、社员民主讨论出来的“公约”,40年前被全国推广
2018年09月27日 09:53:58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都没有意见了。”“好,开始表决!”40年前,历史性的一幕出现在诸暨檀溪公社泉四大队的社员大会上:250多名干部、社员表决通过《治安公约》。

上世纪70年代,枫桥在全国率先给地、富、反、坏“四类分子”评审“摘帽”,“摘掉一顶帽,调动几代人”,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思想解放运动;但同时又面临另一个社会治安问题:部分社员法制观念淡薄,乱砍山林、小偷小摸时有发生。枫桥又一次开创性地“发明”出了《治安公约》。紧接着,这个由社员民主广泛讨论出来的“公约”被全国推广,成为“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禁赌协会在进行法制宣传

“今天有两好电影好、秩序好”

“不糟蹋庄稼,不偷砍山林”“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不准打人骂人”……这是收录于1978年省公安厅编印的《高举枫桥经验旗帜,依靠群众加强专政》一书中的《檀溪公社泉四大队民主制定治安公约》部分内容。记者看到,该《治安公约》列有10条内容。

治安公约,顾名思义是针对治安问题而制定的公共约定。上述《檀溪公社泉四大队民主制定治安公约》一文提到,由于“文革”的消极影响,一部分社员法制观念淡薄,乱砍山林、小偷小摸时有发生,社会风气也不好,婆婆骂媳妇,媳妇打婆婆,三天两头有人告状,弄得干部头昏脑涨。而“枫桥经验”又强调“少捕人,矛盾不上交”。

《治安公约》于是应运而生。

效果立竿见影。今年84岁曾担任枫桥区委副书记的许根贤举了一个例子:泉四大队两名曾偷邻队树木的社员在干部陪同下上门退赃,并作了检讨。“想不到5年前的案子,今天查清了。”邻队干部、社员代表事后送来感谢信。

曾在省公安厅工作的徐贤辅也讲到一个例子。泉四大队的晒场过去放电影时常常发生打架、偷窃之类的事,有一次大队在放电影前播放了《治安公约》,整个观影过程中,全场500多人秩序良好,没有发生什么事。“今天有两好,电影好、秩序好,看电影多年没有这样安心过,治安公约真的好。”当时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说。

“《治安公约》修订以后,已成为干部、群众自我教育的依据,相互制约的准绳。半年多来,社会正气上升,歪风邪气下降,团结互助增强,治安秩序安定。”《檀溪公社泉四大队民主制定治安公约》一文中写道。

不出治保室的“八条公约”

在《治安公约》“落地”前,泉四大队党支部根据有的干部社员建议,搞了个“八条公约”。

许根贤说,在1977年的一次讨论会上有人提到:1958年,国家公、检、法工作组曾在萧山发动群众制订《社会主义爱国公约》,此法可借鉴到“枫桥经验”上,也发动群众制定一个“东西”,大家自己管束自己。

很快,“八条公约”出炉了。

公约条文中规定,对大队里的违约人员对照公约严肃处理,比如小偷小摸要“挂物游斗”,还有罚款、剪头发、打骂等。公开资料显示,春节前后三个月,往年频频发生的破坏山林、赌博、打架、婆媳吵闹等现象,在这一年都没有出现,“初步打击了歪风邪气”。群众说:“这药真灵,自己管牢自己了。”

但好景不长,“八条公约”的缺陷很快就暴露出来。“泉四大队党支部针对当地治安和社会风气制定的公约,的确反映了群众智慧,但是公约没有通过民主讨论,某些条文规定不合适。”徐贤辅在一篇回忆文章中指出了问题所在。

“结果越体罚,偷得越厉害。”诸暨市“枫桥经验”研究会会长陈善平说。

1978年,泉四大队党支部在总结经验教训时提到:“有的条文规定小偷小摸要‘挂物游斗’,不符合党的政策。(公约)制定后也没有广泛宣传,只贴在治保室里,发现违约行为的人就按公约来‘治’。”

又一次讨论会上,多数干部认为,对损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人,经济上是需要合情合理退赔的,但不能采取乱罚、“挂牌游街”等简单粗暴的办法;有人以大队一名社员为例,说过去因小偷小摸,被剪头发、被殴打,结果他认为“反正是这笔账了,逃跑后偷得更厉害”。后来,大队治保会对他耐心地开展思想教育,有一点进步就鼓励表扬,他慢慢开始转变。有人说:“乱罚款,挂牌游街,看看厉害,但容易记私仇,伤人自尊,反而会有反作用。”

1981年,省公安厅总结了枫桥区综合治理的做法,并转发全省。

民主讨论定“公约”

废旧推新,公约重修工作随即被提上日程。

徐贤辅参与了这次公约的修订。“我们连续召开了几次干部会议,统一了制定公约的思想。”他回忆说,经过讨论,明确公约内容要做到两个“清楚”,即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是非清楚;守法、违法,界限清楚。执行公约要坚持两个“为主”,即对遵守法纪的以表扬为主,对违反公约的以耐心说服教育为主,不搞乱整乱罚的“土政策”。

统一思想后,大队党支部就起草了一个公约草稿。这个公约取名《治安公约》。

之后,组织生产队、妇联、共青团等全体干部“再讨论”,参会干部则发动全体社员座谈。“广大社员以主人翁态度,进行三‘摆’:一摆大队过去经常发生的治安问题,二摆影响治安的不安全因素,三摆发生治安问题的原因。通过三‘摆’,对症下药地对《治安公约》进行补充修改。”有关当时的具体做法,《檀溪公社泉四大队民主制定治安公约》一文中这样描述。

许根贤回忆说,有的社员说,公约是人人要遵守的,不能只叫社员做。大队党支部立即采纳意见,在公约上写明“党、团员和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有的社员提出,要教育小孩不要玩火,还有些小孩在公路上垒石头,对来往车辆有影响。“做好防火工作,维护交通安全”,这一句也被写进公约;有人提出,有的人道德败坏,破坏他人家庭,弄不好就引起杀人放火的刑事案件。党支部在公约上写了“尊重社会公德,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最后,召开全体社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宣读公约内容,反复征求群众意见。直到大家说“没有意见了”,就进行表决。“当天到会250多名干部、社员一致举手通过。”《檀溪公社泉四大队民主制定治安公约》一文中写道。

会后,大队党支部把《治安公约》刻印出来,发到生产队,写到墙壁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发动搞财物、农机、茶桑、养蚕、养猪、养牛的人员分别制定了6个《安全守则》作为配套补充。社员说:“《治安公约》好比桌面,《安全守则》好比四条腿,配套起来就更牢靠了。”

“当时就有社员提出,公约定好了,干部要做到三条:一带头执行,二经常检查,三敢当‘恶人’。”许根贤说,事后证明,泉四大队的干部确实接受了社员的意见,把《治安公约》当成对社员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1978年,泉四大队的《治安公约》通过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简报》向全省推广。紧接着,公安部将它转发到全国进行推广。

 


作者:记者 陈乙炳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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