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9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后,乱晾晒、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随地便溺、广场舞等户外活动噪声扰民、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和处罚都将有法可依。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6章43条,针对绍兴地域特色和公民文明程度现状,结合法治、德治和自治有机统一的要求,设立公共环境文明、交通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饲养宠物文明、旅游文明、商业文明、乡风文明等8个方面32项具体行为规范。
《条例》的条文内容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针对一些游客在景区景物上涂画“到此一游”等不文明现象,《条例》有明文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公民随地便溺,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罚款。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29条,围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与“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单位和执法主体,确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健全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范,对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美丽绍兴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指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包括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桥梁、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