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320元钱,却失去了11年的自由。10月24日,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3人抢劫案一审判决。
张某与赵林(化名)都是在诸暨的云南人,在离家这么远的地方遇到老乡,大家都挺亲切,并以兄妹相称。赵林开了一家棋牌店,张某也常去光顾。然而,赵林却万万没有想到,平日里一口一个三妹的张某却动起了歪脑筋。
“我老是看到她(赵林)带着一根金链子,心里痒痒的,但是碍于是自己的老乡,我不好下手。”张某交代,出于“老乡情谊”,自己一直没有下手。但他依然不死心,便找到了傅某、王某。三人之前在狱中相识,刑满出狱后依然保持联系,听了张某的主意之后,大家一拍即合。
随后,张某带着傅某提前到赵林家进行踩点,并规划好逃跑路线。由于傅某、王某平时不在诸暨,张某又“贴心”地为其两人准备好手套、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藏于赵林家附近的石板瓦片下。
2017年3月30日晚,傅某与王某坐火车来到诸暨,抵达之后便径直来到赵林住所处敲门。两人谎称自己是派出所的民警要查暂住证,遭到拒绝之后,两人踹门而入,从赵林身上抢得一部白色手机。“我们本来是想抢金项链,但是进门之后发现她脖子上根本没有,我们就把手机抢走了,后来卖了320块钱,我们一下就用完了。”
经审理,张某等3人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检察官说法】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暴力犯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八种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中第一项就是入户抢劫。本案中,张某3人事先通谋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张某为傅某、王某提供了作案工具,傅某、王某非法进入赵某屋内,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虽然财物仅卖得320元,但无论金额大小,量刑档次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