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钱某某等19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钱某某等19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费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等人筹建并成立湖南创盈商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盈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浙江嵊州、四川成都等地开设“茶室(服务中心)”,编造创盈(香港)公司出资3亿元推广费发展会员的幌子,以“投资入股、逐级提成、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来虚假宣传购买一单1600元即成为创盈会员,以130天为周期进行返款,到期后连本代利获返还款2000元,每人可买80单、介绍其他会员可最多享受“九级提成”等内容,发展会员,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作为创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创盈公司浙江地区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指挥、发展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等人在嵊州、余姚、柯桥、萧山等地开设“茶室”,以上述宣传信息为诱饵,先后向何某某、刘某某等300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达人民币7000余万元。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费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