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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相隔3小时被查2次,嵊州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2017年08月07日 10:42:03
来源:绍兴网

本网讯 刚从交警队接受完酒驾调查出来,开车回家路上又碰到了设卡检查的交警,两次被查间隔时间不足3个小时,被查地点更是相距不过200米,这个“酒大胆”的经历可谓无比“倒霉”,却也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老话。近日,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男子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5月11日晚上,屠某与几个朋友相约在嵊州市黄泽镇的一家饭店聚餐,期间屠某喝了一瓶七两装的黄酒,酒足饭饱后屠某驾车回自己新昌的家中。20时40分,屠某驾驶至黄泽镇新田路口,第一次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过2个多的小时的调查,屠某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叫来朋友开车送他回家。可这车开到黄泽镇上朋友家附近,屠某又改了主意。“我想着朋友把我送回家后不方便回黄泽,另一方面我认为这么近的路我开回家不会再出事了。”屠某说,此时自己离家还有三四公里的路,平时开车还需花上十分钟。然而,抱着侥幸心理的屠某明显不够幸运。23时30分左右,就在相距200米左右的黄泽中学附近,屠某又遇上了正在执勤中的交警。

检察官介绍,根据2017年1月份下发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屠某两次测量的酒精含量分别为91mg/100ml和89mg/100ml,均在140mg/100ml以下,但是屠某在案发当晚先后两次醉酒驾驶被查获,第二次危险驾驶时属于“无驾驶资格”,且应当认定为“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被追究”的情节,属于具有从重处情节,故而提起公诉,并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酒驾要不得,不记教训重蹈覆辙更要不得。驾驶员应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珍爱生命。


作者:本网记者 通讯员 盛 风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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