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到一个村里的公厕去,算是长见识了,原来还真的有厕所长在管!”郑先生昨天途经柯桥区大西庄村时内急,就到该村的公厕去方便了一下。令他颇为意外的是,和他去过的很多村里的公厕大相径庭,不仅公厕的样子挺可爱,而且里面也很干净,没什么异味。正巧碰到有清洁员,他就随口问了一句“你们村里的厕所怎么这么好”,对方回答说:“那当然,每天要打扫好几次呢,而且我们还有厕所长在管呢。”(绍兴网7月20日)
在大西庄村,不仅有厕所长,还有总厕所长;总厕所长由村支书担任,其他村干部分别任厕所长,联系对应的公厕,对照考核细则监督公厕卫生保洁情况。村里对公厕进行了升级改造,设置了厕所长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村里公厕的面貌开始焕然一新。
这是不是说,要改变公厕的面貌,就一定要设立厕所长呢?“设立厕所长的制度,说到底就是责任到人。”这句话才道出了事情的本质,这一制度能够发挥作用,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设立了厕所长,而在于责任到人——打扫者责任到人,监督者责任到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换言之,是不是设立厕所长,并不重要,只要落实了这两重责任,公厕的问题就能够解决。这在许多地方许多工作上已经得到了检验。
话说回来,如果不论什么工作,都要设立一个“长”的位置,给人一种官员的感觉,才能让问题得到解决,很容易造成机构重叠。现在,连一个小小的公厕,都只有设立厕所长才能根治,并不是一个好现象。各项工作,已经有了职能部门,只要赋予职权,严格追究责任,理应得到解决,这才是责权利清晰的制度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