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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将确权发证
我市正在制订实施意见,50多万户农村住宅有待确权,2018年底基本完成
2017年06月07日 07:42:05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将确权发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记者昨天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已经全面展开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相关情况调查,预计下个月将出台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我市待确权登记的农村住宅约50万户

为了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我市较早就开始研究部署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相关工作。2014年6月,我市出台了《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我市将根据“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分类处理”的原则,登记一批、处罚一批、拆除一批,确保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次省政府出台的相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及住宅登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正在制订细则。”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周建平告诉记者,根据2015年前由建设部门主导开展的房产调查和登记的数据,剔除计划拆迁村,目前我市涉及需要确权登记的住宅估计有50多万户。根据通知精神,将按照“先地后房、先处理后补办、先确认后发证”的宗旨,进行确权登记。

超过批准面积部分的建房将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根据《通知》,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所有权的确立,按照不同的年代,根据不同的政策,分为4种类型。我市目前待确权的宅基地及住房大多归属于第三阶段规定的情形,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这一时期。

根据相关规定,在这一时间内,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对于超过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政策时期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可以通过补办审批手续来确权,有些则不能予以确权。”周建平说,具体的实施方法,也将在细则中说明。

明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

有关专家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通过确权登记,显化了农民住房财产权,同时通过探索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进一步推动农村三权分置改革。”周建平表示,随着《通知》的出台,许多农村也迫切希望这一工作能够早日开展。我市的摸排工作启动较早,推进工作也将快速展开。根据计划,我市将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比省定目标提前一年。在推进过程中,我市将不断完善“三改一拆”、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工作。


作者:记者 王薇 通讯员 裘国浩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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