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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检察院实施生态保护专项制度
2017年03月23日 09:11:59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近日,由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俞某、何某、陈某等9人非法采矿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在承包新昌县澄潭江沿线堤防建设工程时,在既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又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丁某、陈某二人擅自在澄潭江河道、沙坝等部位进行非法采砂,并将采得的沙石擅自出售至新昌、嵊州等地的沙场,牟利达180余万元。

尝到了甜头,何某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间,再次承包了另一段澄潭江治理工程,并将江边甲村的村干部俞某也拉下了水,以村集体的名义将该村一块已被开发园区征用的土地也纳入到了采砂的范围,并又拉来龚某、姚某入伙赞助,同样既未经批准又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开采了当地的沙石资源,牟利140余万元。

俞某发现采砂盈利颇丰,便动起了村里其他地块的主意,将非法采矿的黑手越伸越远,伙同裘某、张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沙石,非法牟利78万元。

非法采砂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矿产资源和当地的生态环境,还容易导致河道、堤防的不安全隐患增加,新昌县检察院严把证据关,确保定性准确,同时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经过多方努力,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300余万元,挽回了国家损失。

据悉,新昌县检察院以“绿色司法理念”为指引,出台了服务和保障优化环境年“八大行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察工作制度,重拳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新昌县检察院还与该县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建立顺畅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在有效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同时,有序、有效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优化人居环境,保护绿水青山。


作者:通讯员 梁小芳 张榆琼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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