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月1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状告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生态环境侵害案,要求三被告赔偿因水污染导致的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0750元。这是绍兴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诉称,2016年3月,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施工作业。哪知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把污水管道弄断了,含油废水就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此时第一、第二被告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进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那么,这些含油废水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第三被告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经常将废淬火油偷倒进污水管网,累计达到250公斤。经鉴定,该事件造成拔茅大坑管道破裂处到新昌江城北大桥段,石油类和COD不同程度的超标,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这类环境污染案件,因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在过去,大多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索赔。
然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了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进一步作出细化和明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于是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次公益诉讼。新昌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对原告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法庭正在组织调解。
本案公开审理意味着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的人推上被告席,不需要有直接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