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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货款还没还?微信成了呈堂证供!
绍兴法院首次在商事案件中采信“电子证据”
2016年09月25日 08:33:01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上虞两家公司来来往往做了半年多生意,因为一笔2.2万元的款项到底付还是没付闹上法院。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令买方支付争议款项。帮助法官理清事实的证据包括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这是自2013年民诉法新增“电子证据”种类以来,我市法院第一次在商事案件中采信微信记录及支付宝证据。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上虞的S公司去年8月至今年1月间,多次向C公司购买电脑配件、办公耗材。今年3月,C公司以S公司未付清货款为由向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对簿公堂,对总价款10万余元均无异议,但已经付了的部分款项却有不同说法。

一审期间,S公司的经办人陶某某说用现金方式支付了2.2万元,又用支付宝转账2万元,共计支付了4.2万元,自己还保留了C公司出具的2.2万元收据。

C公司的解释则出人意料,他们辩称这份收据是被陶某某骗走的,陶某某在付款前一日以报销为由索取收据,但次日仅通过支付宝转账了2万元,为证明这一说法,C公司出具了和陶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

一审法院认可2.2万元收据的效力,C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又好好地理了理这笔糊涂账,认真比较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留言,发现陶某某证言有疑点:

2015年10月20日,陶某某以报销为由索取2.2万元收据,但S公司的账目显示,早在两月前陶某某就已经报销了2.2万元,为何两月后又要报销?也就是说陶某某从S公司报销得到2.2万元之后有无履行支付义务,S公司并不知情。

同时综合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日常交易常理等,最后法院判令S公司应支付C公司这笔2.2万元的款项,以及剩余未支付款项与利息。

电子证据如何认定

主审法官说,该案采信了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证据,这对于案件的改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市法院第一次在商事案件中采信微信及支付宝证据。

微信、支付宝证据属2013年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电子证据”种类,但是法官也提示,微信和支付宝证据的适用有前提条件。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的微信身份,一审不作认定,而在二审中予以改判,主要考虑到两点:一是微信中的头像是对方当事人的经办人员,二是一审法院事后找到陶某某本人确认其昵称和账号,对主体身份予以确认。

此外,微信证据要有一定的完整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

支付宝也是类似情况,该案中,是由陶某某举证该支付宝账户的其他转账系支付涉案款项,所以对支付宝主体身份可直接认定,二审中又当庭查验手机上支付宝备注栏内容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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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首席记者 钱峰 通讯员 祝璐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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