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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国家政策在收紧
2016年07月18日 12:38:29
来源:澎湃新闻

1.法律法规:2015年12月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确定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十二项禁止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2016年以来相关监管趋严

(一)工商登记注册收紧

2016年年初,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地区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 “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二)整治排查互联网金融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等17个部委已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划定了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九条红线”。早前,深圳市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已经对理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广告提出了规范要求。

(三)全国范围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并将P2P网贷行业列为非法集资的重点防控领域,建议尽快出台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随后上海、北京、安徽、江苏、江西、云南、广州等省市地区纷纷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实施意见。

(四)规范P2P网贷业务——“首付贷”“校园贷”“私募拆分”

从2016年3月开始,受一线城市对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部分一线城市叫停“首付贷”业务或对“首付贷”业务进行摸底。

“首付贷”监管动向

2016年4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

2016年3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提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五)行业自律加强

进入2016年以来,随着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P2P网贷相关的协会也开始发挥自律作用,出台相关标准,约束协会平台成员的行为。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参与P2P网络平台相关业务的通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了关于对网络借贷平台高管人员的管理指引办法(暂行),对会员单位高管人员实行跟踪管理制度。


作者:实习生 顾嘉霓 整理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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