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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整治农村党员干部非法“一户多宅”
嵊州市出台“十个一律”,两名党员违规被处分带来不小的震动
2016年06月13日 07:30:44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本网讯 在填写“一户多宅”自查承诺表时,嵊州市北漳镇小柏村党员王根旺未将两个儿子的住宅上报,约和村党员王柏安未将牛棚等用房情况上报,在房屋情况公示期间,被举报查实。经北漳镇党委研究决定,对两人给予处分,定为警示党员,并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移到镇教育帮扶党支部。

最近,这则处分通知让嵊州全市的党员干部受到不小的震动,大家感叹说,嵊州拆除非法“一户多宅”是动真格了。

6月11日,嵊州整治农村党员干部非法“一户多宅”再出重拳,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整治农村党员干部非法“一户多宅” “十个一律”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党员干部的非法“一户多宅”行为实施“十个一律”。

按照规定,凡是瞒报、漏报、逾期不报、不承诺自拆、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党员,一律直接确定为警示党员。警示党员的组织关系将一律转入乡镇(街道)党员教育帮扶支部接受一年教育,其间一律不得参与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

农村党员、干部在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将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一律取消下届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候选人资格。 村(社区)主职领导在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一律免职或责令辞职。

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合作社、村监会班子成员在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一律停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对党员、干部非法“一户多宅”没有作出及时认定并出具处置意见书的,一律追究国土所所长责任。不按规定确定警示党员、不落实停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的,一律追究乡镇(街道)组织工作分管领导的主管责任和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

《通知》还规定,在限期内不主动拆除的,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是农村干部的,一律在其报酬中直接扣除。组织拆除工作不到位的,一律追究乡镇(街道)城建分管领导的责任。而说情、包庇、干扰、阻挠、抗拒农村非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也将一律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违规、违纪、违法责任。


作者:记者 汤帆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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