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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字被罚20万到底高不高?
2016年02月29日 08:37:11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柯桥一家培训机构号称“中国最具影响力”,如今面临着20万元罚单。消息见报后,有市民认为,人家小微企业生存不易,处罚也是为了惩戒,意思意思就差不多了,20万元的罚款金额是不是太高了。(据2月25日《绍兴日报》)

  有关罚款问题,我国法律以前规定的起点一直较低,很多是50元、100元起步。在广告词中使用“最”字的行为,原《广告法》规定,“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像这家培训机构,主要是在自己发放的宣传资料中使用“最具影响力”的称号,自己印刷点宣传资料并不需要多少钱,即使是按照5倍罚款,又需交多少罚款呢?相比招生带来的利润,这样一点处罚会起到什么作用吗?正因处罚太轻,虚假广告满天飞,每年因为假广告而受害的人可谓不计其数。当我们为20万元罚款心生恻隐之时,去想想那些上当受骗者的斑斑血泪吧!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于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只有处以严厉的惩罚,才能杜绝不法行为。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就是罚他个倾家荡产,使之再也不敢有下一次了。正因如此,去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将虚假宣传的罚款起点定为20万元。在当前虚假广告乱象形势严峻的形势下,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必要的。

  现在许多人同情那家小培训机构,貌似有理,毕竟人家企业小,人家不懂法,人家现在悔过了。这里暴露出来的问题,其实是法律实施过程中非常常见的情理与法理相冲突的问题。只要熟悉法律实务的话,类似例子可以说是举不胜举,而且反差远胜于罚了20万元钱。比如两个小偷上车行窃,各自窃得一个钱包,一个钱包里只有50元钱,还有一个钱包却有一块价值50万元的手表。那么前者可能最多治安拘留几天,而后者因为“数目特别巨大”,按照刑法要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后面那小偷会说,我本来不想偷这么多的啊,我是初犯啊,我以后再也不偷了,但是法律就是这么无情。当情理与法理相冲突之时,尊重法律是第一要务。

  也有人坚持认为,这样法律规定不公平啊!或许你的观点也有道理,即便如此,大家也只能呼吁、建议,待到下次修法时由立法机构综合评估决定。就像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原来最高刑是死刑,现在这一条已经废除了。许多经济案件原来都有死刑,现在都废除了。但是,你能说对原来那些被判死刑的人处罚得太重了吗?依照当时的法律,就需要这样判,这样判就是公平。社会形势会发展,法律的宽严程度也会随之调整。但是,对现行法律的尊重以及严格执行,这是执法者需要遵循的基本职业规范。如果都可以根据感情行事,觉得这个不能处罚,那个应该罚得轻一点,那么最终的标准如何确定,法律会不会进入空转状态。

  新《广告法》实施不久,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人因此受罚,本身也能起到宣传法律、推广法律的作用。为了避免更多人因为虚假宣传上当受骗,发现一个、处罚一个,即使情感上我们有所不忍,但法律这把快刀必须砍下去!


作者:首席记者 孙壮 编辑:俞朝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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