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5日电 (许志峰、许婷)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可交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