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理应如数补还,然而,由于职工所出具欠条所载明的情况不明确,从而导致向企业催还欠薪“碰壁”。日前,市区曹先生和黄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对此,越城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接收类似由企业出具的欠条时一定要看仔细了,不但欠薪事实要说清楚,而且还要有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市区曹先生是绍兴某企业的业务员,2006年10月,他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企业并未为其结清工作期间的差旅费、奖金等合计5200余元。无奈,曹先生只好为自己拟定了一份欠款清单,然后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签了名。但两年过去了,企业并未付清这笔欠薪,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令曹先生感到失望的是,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请求,其理由是曹先生提供的欠条并不能证明企业欠薪。
无独有偶,市区的黄女士也碰到了类似情况,她原系市区某服装厂的职工,由于企业面临倒闭,黄女士在离开企业时尚有6000元工资未拿。为保险起见,黄女士请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写了一张欠条,上面载明“今欠黄女士人民币陆仟元整,2007年11月20日付清”字样,以下署了公司名称和收款人名字。同样,黄女士也因迟迟未能拿到这笔欠薪而向法院起诉。最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欠条所载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欠款,遂判决由写欠条的人还钱。
越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盛跃结合上述两案分析认为,黄女士持有的欠条只记载欠钱款项,并没有注明是工资,且出具人即不是公司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故只能认定是出具人欠款;同样,劳动者曹先生持有的所谓奖金欠条,确认人也不是公司或法定代表人,身份无法证明,即使按照曹先生的陈述是财务人员写的,也只能认定是书面证人证言,不能视为单位出具关于薪金的欠条。
在此,法官提醒说,劳动者在让单位出具欠薪证明时,最好由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写明所欠钱款的性质。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也就无需要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了,讨回工资不仅更快,而且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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