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开始,省内养老保险可“自由漫游”,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不得设置限制条件。“虽然我市从1986年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从未对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的人员设置过障碍,但我市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在省内其他城市间转移养老关系时,却常常因参保类型不符、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遭退回。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新政’,对于不少省内跨地区工作的人来说,确是一个好消息。”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养老保险采用的是“工作期间积累,退休以后享用”的方式,目前我省养老保险主要实行市本级、县(市)级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根据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时,职工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内的社保资金,统筹账户内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则被留在了原工作所在地,虽然国家现行政策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允许设置障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账户基金储存额较少,职工退休后所需的养老金主要是从统筹账户支取,参保人流动造成转入地基金支付压力增加,因而一些地方、特别是发达地区都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设置了一定门槛。据市社保局有关人员介绍,此前我市职工在转移养老关系到杭州、宁波等地时要满足许多条件,比如要有当地户口、必须拿到当地社保机关的接收证明、必须达到缴费年限等等,手续颇为麻烦。因而我市一些辗转省内各地工作的流动人员,无奈选择从原地退保,到新城市时重新办理,从而造成很大的不便和损失。
今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障水平的差异将主要通过全省“统筹调剂”来解决,特别是通过对接收地进行政策支持等手段,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这样就能保证在一个城市建立参保账户,在另一个城市退休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便能在退休地拿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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