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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咋发?按去年标准!
晚报提醒:试用期在岗人员也能拿“高温费”

www.shaoxing.com.cn 绍兴网  2008-07-06 13:25

    “我是袍江新区一民企的职工,想问一下今年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昨天,有江西民工向晚报热线咨询。

    绍兴“高烧”37℃,昨天,市气象台发布第三个高温报告,高温费又成为关注的焦点。今天上午,记者致电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12333,被告知:“有关“高温费”,今年未出台新政策,还是按照去年浙劳社劳薪[2007]99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去年公布的夏季清凉饮料费指导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的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能领防暑降温费。

    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补贴计入到了最低工资中。按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由于高温费是指导标准,没有强制性,职工投诉高温费发放问题,我们不予受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说。


来源: 绍兴网—绍兴晚报 作者: 记者 沈卫莉 编辑: 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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