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资料照片)
尽管这个城市里的大部分女同胞都沐浴在爱的阳光下,可在城市的某些角落,仍然有一些绝望的面孔:她们或是遭受家庭暴力,身心备受折磨;或是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却无力改变。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的时候,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又一次成为焦点。昨天,记者走进绍兴市妇联,对我市去年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作了一番了解。
翻开妇联的信访记录,记者发现,婚姻家庭类仍是投诉的“主流”,占总投诉的58.88%,家庭暴力问题和劳动权益类投诉是最为突出的问题。
典型个案1:把妻子当私有财产
法官家庭上演《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2月底,市妇联收到一个叫小敏(化名)的已婚女人写来的信件,里面反映的情况同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有着惊人的相似:一个看似和睦的家庭,背后却掩藏着家庭暴力。
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小敏,她第一句话就问记者:“你看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吗?我就是现实版的梅湘南。”
2003年,小敏和茅某结了婚,在亲戚朋友眼里,他们是天作之合。她和丈夫都是本科毕业生,丈夫茅某是一名法官,而她也在一家事业单位担任着一定职务,在外人看来,两人是幸福美满的一对。
但结婚后,茅某就把小敏当成他的私有财产,任何活动包括上下班,只要和男人相处,就必须向他汇报,并且反复盘问直至他满意为止,如果不满意就会拳脚相向。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小敏从家里搬了出来,但茅某还是不肯罢休,到她的住处和单位不断骚扰滋事并打骂她。忍无可忍之下,小敏终于提出离婚,但茅某死活不答应。
小敏说,茅某一方面口口声声说他很爱她,不能离开她,另一方面却又频频施暴,“如今我只好向妇联求助,希望能帮我劝他协议离婚,实在不行我只好上法院起诉离婚了。”
典型个案2:外来妹的“辛酸史”
丈夫把她的一根肋骨打断了
今年31岁的小江(化名)是湖南人,来绍兴已经近十年了,2001年,她经人介绍嫁给了镜湖新区的大平(化名)。谁料,外表挺斯文的大平婚后就露出了真面目。平时他只要稍不如意就打骂小江,有一次还把她的一根肋骨打断了。
打得最凶的一次是在2月29日。小江回忆说,那天她在柯桥看中一个店面,由于资金不够,她回家和丈夫商量,想让炒股的大平拿出点资金来。但大平一听要让他拿钱出来,态度就一下子180度大转弯,小江于是说了句“你怎么没有商量的余地的,态度一辈子都这么差”。
谁知就是这句话给小江招来殴打之祸。大平一听这话,马上一巴掌打在她脸上,随后拳头就像雨点一样落在小江身上。打完后,大平还把小江锁在家里,不让她出去,最后她打电话给妹妹,才得到解救。第二天,看到小江的人,全被她的惨状吓呆了。
“要不是为了7岁的孩子,我早就离开这个伤心地了。”小江在电话里哽咽地说,她将这事告诉了湖南的父母,担心不已的父母让她立刻和大平离婚回湖南老家去,但丈夫坚决不肯离婚。
典型个案3:女领班的“楼梯惨剧”
一次工伤断送了一生的幸福
如今的阿彦坐在那里,目光呆滞,反应迟缓,旁边的人问她一个问题,她会盯着你看很长时间,然后才含糊不清地回答一两句,有时候,甚至要陪在身旁、白发苍苍的老母亲代为回答。然而,两年前的她,完全不是这副样子,那时候,她精明干练,还是一个酒店的大堂领班。
两年前的那天晚上,阿彦一如既往地穿梭在酒店里。就在阿彦上楼的时候,一位匆匆下楼的客人撞到了她的肩膀,她重心不稳,随之摔下了楼梯,头部重重地撞到了地上。
在阿彦受伤后,酒店老板仅支付了极少一部分医药费之后就撒手不管。虽然阿彦的病完全可以治愈,但几万块钱的医疗费对于这个普通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阿彦只能出院,也因此耽误了病情的治疗。
阿彦由于脑部受损严重,丧失了工作能力,一家人从此只能靠微薄的社会保障金过日子。交往中的男友见阿彦成了这个样子,也绝情地离她而去。
之后,为了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阿彦和她的家人踏上了漫漫维权路。
她先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但被告知如果要向原单位索赔必须先取得“工伤证明”,几经周折,阿彦和家人还是取证无果。之后,他们又想诉诸法律,但咨询律师的时候却被告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新闻链接
妇女应这样维权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答: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求助有关社会组织,防止人身受到伤害,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以采取如下的办法:
(1)请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对施暴者予以劝阻、调解。
(2)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对口头制止无效的,实行口头传唤,口头传唤仍无效的依法实行强制传唤。
(3)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者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追究其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这些劳动保护:
(1)孕期保护。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产期保护。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产妇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产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每班工作期间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