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 回 首 页 | 新 闻 中 心 | 绍 兴 网 视 | 生 活 资 讯  
绍兴要闻 | 视觉绍兴 | 天下经纬 | 我要生活 | 图片新闻
新闻搜索
高级搜索
图片新闻
更多

外地老太迷路 民警帮助寻亲

江南春来早幽兰尽开放

新老市民共庆元宵

文艺汇演赢得市民阵阵掌声
首页 >> 新闻中心>>现在就报  
现在就报
 
国家拟对烈士遗属发放褒扬金

www.shaoxing.com.cn 绍兴网  2008-02-19 19: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据了解,《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烈士的评定、烈士遗属的抚恤、烈士遗属的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评定烈士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规定了确定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原则,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并对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也作了原则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开征求意见下发的通知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记者 陈菲 编辑: 季建明

 

相关稿件
 
 
   查看评论
  
 匿名发表     您在以匿名发表时可以输入昵称

         如果您是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在下面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密码

    昵  称:
    密  码:
关于绍兴网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浙新版[2006]22号 浙ICP备06037124号
绍兴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