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陈阿虎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之一,就是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扩大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以下情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预告性解除)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员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用人单位无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设定“双高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实施之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实行分段处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现行法律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则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如张先生在某单位已连续工作4年,2007年7月又签订了两年期合同,如果2009年7月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张先生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能,单位应按几年支付?
陈阿虎说,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的,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先生这种情况,将实行分段计算的办法。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现行法律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合同到期终止这段时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张先生2009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时,可以获得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值得关注的是,假如用人单位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雇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老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将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因为现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上例中,假如张先生所在单位于2007年底解雇了张先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就要按4年工作年限计算,相当于4个月的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该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上例中,假如用人单位在2008年7月就解雇了张先生,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2007年底前4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劳动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的赔偿金(月工资×1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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