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还未入住,物业费就已产生,这到底是咋回事?近日,市区山阴新村的徐先生打进本报热线88652000,他说自己多交了一笔物业费,找到物业公司理论,却被告知他并没有多交钱。对此,徐先生很不满,他希望通过本报向对方讨个说法。最后在记者的协调下,徐先生拿回了多交的物业费。
还没入住就要收费
徐先生说,他本是府山街道蒋家溇村的村民,因为房屋拆迁改造,他家于去年3月份被安置在山阴新村北区。但由于住房面积没有与房改办协调好,他一直没去领房屋钥匙,
“去年12月20日,我去物业公司办理领房手续,工作人员要求我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考虑到从今年3月份起,村委将代我们预交下一年的物业费,我当时提出只预交到2007年3月份,但物业公司却不同意。”徐先生说,物业公司坚持要收一年的物业费,并承诺可以多退少补,无奈之余最终他只能照他们所说的做。
但麻烦事随之产生。徐先生说,今年10月份,他找到物业公司要求退还多交的物业费,但工作人员却说这笔费用期限应算作从去年3月到今年3月,并不存在多交。对此,徐先生很不理解,“去年3月到11月期间,我根本就没领到房屋钥匙,没有入住难道也要交物业费?”
记者随后联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据告知,早在去年3月,他们已通知蒋家溇村各户居民前来抽签领房,但徐先生却没来,“虽然徐先生没来领钥匙,但对于他未入住的新房,我们仍要进行全方位的物业管理,由此当然产生了费用。”
没入住不应该收费
那么,在业主领到钥匙前,到底该不该支付物业费呢?
对此,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作了解答:“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应当从业主领到房屋钥匙的次日起计算,物业公司不能对业主收取入住前的管理费用。”但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在物业公司发出领房通知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没有领房,由此产生的物业费仍将由业主承担。”
而大公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则告诉记者,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没按时交给业主的房屋,如果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了管理,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支付。就徐先生的情况看,他没有领房,并不是自己的过错,他没有义务支付入住前的物业费。如果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徐先生迟领了住房钥匙,物业费则应由该单位承担。
记者将处理意见同时转告了物业公司和徐先生,经过三方反复协商,物业公司同意退款,徐先生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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