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这是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的一项规定。(8月1日《楚天都市报》)
客观地说,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此项规定一出,想必很多人又会表示反对,认为这样的规定剥夺了贫困生正当的权益等等。但作为一个大学校园曾经的贫困生,我对陕西省这个规定是持赞成态度的。
学校认定你为贫困生,并不是仅仅给你一个贫困生的帽子戴,而是要对你的生活和学习负责任的。被认定为贫困生,也就有了享受其他非贫困生所不能享有的权利,国家和学校会制定一系列的措施资助你完成大学学业,过好大学生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贫困生在享受到了属于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实际上,按照目前的高校资助贫困生政策,并没有给贫困生规定什么必须要尽的义务,却给了他们很多的权利。这些权利,当然不是为了让贫困生把政策“兑换”为现金去买高档手机,去买昂贵化妆品的,而是让他们利用这些权利去完成学业,顺利生活的。
如果贫困生利用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而过度消费,甚至使自己的生活和消费水平超过了一般同学的平均水平,那自然也就不是贫困生了。这样就势必挤占了其他贫困生接受资助的名额,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对于贫困生的消费问题,即使学校没有强制性措施予以规定,作为成年人,贫困生自己也应该学会自律。因为这不仅仅关乎到权益、公平,还关乎到一个人的道德、责任。利用国家的资助而奢侈浪费,花不该花的钱,说到底是一种欺骗,是不道德的行为。
我们没有说贫困生就一定要衣衫褴褛,吃糠咽菜,但贫困生就要有个贫困生的样子。这个“样子”应该是生活简朴、学习刻苦、自强不息、奋发向上,这样的贫困生,才值得尊重,也对得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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