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天价滞纳金!通州一公司为车辆年审时,被告知其2005年5月有一张200元的罚单,至今包括滞纳金已经“滚”成4712元。而之前两年年审时均未被告知有违章。(《新京报》7月5日)此前,司机张先生审验驾驶本时,同样发现2004年曾被处罚100元,因未交罚款致使滞纳金累积到2808元。当事人直呼冤枉。
这一切似乎都是在依法进行,你实施了违法行为,自然会遭到处罚;你被罚款而不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当然要征收滞纳金。何来冤枉?但是,人觉冤枉之事,必有悖理之处。悖理之处何在呢?
现代社会法律多如牛毛,人们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不知晓并不鲜见。但是,不同于民事行为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行政处罚做出是不需要取得对方同意的。也正因如此,它也就必须让对方知道,甚至“让对方知道是行政决定生效的必要条件”。受到处罚的人“违法”而不觉,受到处罚而不知,能不觉得冤吗?
滞纳金所针对的是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之行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可能有多种原因,它或是因不知法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是因虽知道法定义务而没有能力履行。这种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甚至需要反复告诫。被处罚人一不知处罚决定,二没被告诫有法定义务,滞纳金却在“悄悄”涨,以至于成为“天价”,能不觉得冤吗?
这类现象何以会一再发生?如今,我们正生活在技术理性统治的时代。办公自动化、“满城尽带摄像头”就是证明。然而,在行政管理日益科学化的过程中,我们也正在日益失去人性化。前些年的所谓“电脑量刑”遭到普遍反对,但行政管理中“机器执法”却日益盛行。行政管理中科学正在驱除理性,技术正在湮灭人性,这是需要警惕的。
其实,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中也不乏人性成分。大者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惩教结合原则、行政处罚要听取对方陈述、申辩以及说明理由规则;小者如告知、送达等规定,都是基于人性考虑。只不过,当执法者被所谓的科学、技术、规则支配,醉心乃至于沉溺于片面的处罚、惩戒之中时,这些体现人文关怀的规则就会被视而不见。
说到底,法律是关于人的行为规则,充分考虑人的需求,体现人性关怀,是法律的要义。据此,执法不仅要讲科学,更要讲人性。惟此,才能消除个人之“冤情”,社会之不和谐之音。□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