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5日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6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正如肖扬所说,每个案件都应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刑事大案定罪量刑不能因舆论人为拔 高,更是“审判独立”题中应有之义。但在笔者看来,如何协调法律与民众情感,也是法律与法治应当解决的重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舆论压力”未必就是个“负面”的词汇。
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但任何独立都是相对而言的,审判独立同样如此。审判独立要求排除外界对审判活动的非法干扰,但并不排除社会对审判活动的了解、制约与监督。相反,现代意义上的审判都奉行审判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也包括大众传媒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公民通过各种社会传媒和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广泛的舆论监督,无疑有助于规范权力的合法化行使。
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审判机关,应欢迎舆论监督,保护舆论监督。这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做法或许可作参考,其法律制度中有一个“求情”制度——非但被控人可以自我“求情”,甚至社会人士也可以向法官“求情”。当然,这些“求情”都是公开进行的,而最终的裁定权也在法官手中。
这无疑给我们以启示:只要法官真正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把握法的精神,对于“社会舆论压力”又何惧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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