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条与举报有关的新闻颇引人注目。一是上海市检察院透露,去年查处社保基金大案后,今年第一季度,上海涉及厅局级以上干部的举报线索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6%(6月14日《新闻晨报》)。二是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有关人士透露,一些举报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多头举报、越级信访的方式,增大了举报内容发生泄露的可能性,增加了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6月14日《法制日报》)
先看第二条新闻。检方人士提醒举报人注意自我保护,并教会他们一些切实可行的自保办法和技巧(如尽量不要多头举报、越级信访,不要公开举报,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等等),应该说,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本身也是保护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的一种形式。
然而必须看到,举报人缺乏自保意识,并非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从几年前河南平顶山干部吕净一因举报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遭到砍杀,河北省干部郭光允因举报当时的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而身陷牢狱之灾,到去年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干部李文娟因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的问题而被拘留和劳动教养,事实一再证明,现行党纪国法尽管明确了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原则和措施,但是对举报人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存在着不小的欠缺,一些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如法律规定,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这三个机关承担的保护举报人安全的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在不同的环节上如何衔接,于是在实践中就容易互相推诿、扯皮,形成“谁都应该保护,实际上谁都没有保护”的尴尬局面……
故此,检察机关强调举报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不意味着公、检、法机关可以推卸他们承担的保护举报人权利的责任。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国家亟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依法惩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强化问责机制,追究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这才是对举报人权利最好的保护。
相应地,“上海社保案后举报厅局干部线索上涨16%”的消息,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发。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的下降趋势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群众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则是群众耳闻目睹了大量“举报由他举报,好官我自为之”的事实,担心自己的举报起不了任何作用。时间一长,即便不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举报人也会感到自己的举报是“瞎子点灯———白搭”,其举报积极性必然大受影响。而今,上海社保案的查处,让世人看到了从中央到地方“抓大鱼”、“动真格”的决心和信心,也让不少举报人看到了举报线索将受到重视的希望,以及被举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将受到严肃查处的可能性,于是“举报厅局干部线索上涨16%”,也就不难理解了。
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线索,依法严惩职务犯罪,让群众感到自己的举报行为一定能够为反腐败斗争助一臂之力,这既是对举报人积极性最好的激励,同样也是对举报人权利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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