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国家旅游局工作的积极配合,应该体现在:措施上提供指导,经费上给予保障,行动上加强监管,效果上施加压力
近两年来,国家旅游局掀起景区“摘牌风暴”,已对400余家景区进行摘牌降级警告等处理,其中摘牌3家5A级景区。“五一”小长假前夕,记者回访部分被摘牌、被警告的景区发现,在“摘牌风暴”震慑效应下,各地加大整治力度,积极整改。然而,仍有部分景区存在被处罚的“安全隐患”“服务不达标”“不合理低价”等顽疾,有的景区的经营并未受到影响,甚至出现了“未满摘牌年限便重新申报A级”现象。(4月30日《新华每日电讯》)
摘牌降级是一种信誉惩罚,目的是通过信誉受损倒逼景区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量。但是,这一举措在少数景区“失灵”,并没有形成预期的震慑效果。被摘牌降级之后,一些景区对存在的问题不积极整改,反而是“带病经营”,甚至未满摘牌年限便重新申请等级。景区如此对待摘牌,说明了景区摘牌这一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还不够完善。
我国景区实行门票制,而门票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审定。在这种语境下,摘牌降级很可能打在棉花上。因为信誉惩罚意在促使旅客用脚投票,通过市场评价起到震慑作用。但是这只是一种假想,大部分旅客不会在乎景区是否被摘牌降级。由此,信誉惩罚对景区收益不会带来太大损失,无法形成痛感。所以,国家旅游局不能“一摘了之”,应将信誉惩罚和经济惩罚结合起来,规定景区降级时门票必须对应降价,在整改期之后验收时,发现通报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善,应当收回景区经营权,取消门票收费。
其次,景区摘牌降级要实现预期效果,考验着地方政府的作为。景区门票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一大来源,因此“保景区收益”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必将存在,这样一来,地方后续监管很可能形成“空挡”。云南省实行“史上最严”旅游市场整治获得了巨大成效,就以生动事例证明了,没有政府的决心,旅游市场乱象就很难得到治理。靠景区自觉作为,那很可能是想得太美了,因为景区出了问题,最心痛的是政府。
摘牌降级不是目的,应当考虑如何才能遏制地方政府在景区整改上的应付主义和抵触思想,推动地方政府积极应对问题,主动作为。地方政府对国家旅游局工作的积极配合,应该体现在:措施上提供指导,经费上给予保障,行动上加强监管,效果上施加压力。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完善摘牌降级制度,在摘牌降级上附加经济惩罚,将不痛不痒变为经济收益直接受损的大痛大痒。
作者:范军 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