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次听证,绍兴越香王老汉店主赵宝贤“无证生产臭豆腐”案最近有了新进展。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对赵宝贤罚款43.8万元。对此,赵宝贤难以接受,正在联系杭州律师,就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征求意见。(3月8日《绍兴日报》)
没什么好说的,老赵认罚吧。尽管我同情老赵,去年案发时也曾撰文呼吁职能部门手下留情,但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感情代替不了法律,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任何人都得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裁决,没有例外。
无证生产臭豆腐罚款43.8万元,这在人治社会里是不可想象的事。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明,赵宝贤是从2011年2月起租用了灵芝镇一处个人厂房,从2013年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臭豆腐生产经营活动,到2015年9月共卖出臭豆腐货值78478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卖出货值8962元,合计货值8.7万余元。总共才那么点钱(利润更少),却要罚款43.8万元,这些年白干不说,还要赔上几倍的罚款,老赵咋这么倒霉?去年3月份,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赵宝贤生产的臭豆腐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最终显示,臭豆腐检验合格。这就是说,“王老汉”臭豆腐不是假冒伪劣,而是正宗的绍兴臭豆腐,并没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
这样的实情,市场监管部门一定知情,也一定权衡过诸多利弊因素,做出上述判罚决定,依据只有一个,即依法办事。无论新旧《食品法》都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还是根据2005年7月起执行的《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执法部门做出上述判罚决定,都是持之有据,并没有滥权。按照相关规定,这一数额是按照最低标准敲定的。现在老赵虽然还在与杭州律师联系,是否提起诉讼还不得而知,但几位当地律师都认为,老赵几无翻盘的机会,即使打官司也会输。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谁让老赵不知法懂法,事到临头懊悔迟。老赵之不懂法,除了三证不全(没有生产许可证,但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盲目生产外,还表现在这一点上:“王老汉”商标最早是由赵宝贤的姐夫王有根在2003年申请的,2011年,老赵从姐夫处买得“越香王老汉”商标,成了“王老汉”臭豆腐的新主人,但截至目前商标的注册登记人依然是王有根,而并非是赵宝贤。这儿还有个权属问题。
“王老汉”一案不仅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也给众多从事地方小吃的小业主敲响了警钟,法律不是儿戏,法律不讲情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如果不想成为第二个“王老汉”,那就抓紧去认真学习新《食品法》,办齐三证,做一个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王学进)
作者:陈文华 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