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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民间环保组织站出来

2017-01-23 09:34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扼制,除了环保部门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力度,还需要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站出来,像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那样,对排污企业和个人提出环境公益诉讼

1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公开审理了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0750元。据悉,这不仅是我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1月18日《绍兴日报》)

磋商不成,就打官司。为什么磋商不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原告并不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与本案没直接利害关系。据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原告必须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者组织。所以,如果个人、团体等不能证明自己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

受制于此,我国鲜有环境公益诉讼案,胜诉的更少了。以2013年为例,当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8起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而未予立案。这一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零”纪录告终。

但是,这次的环境公益诉讼,绍兴中院不但立案而且开庭了。

绍兴中院为何立案并审理这桩公益诉讼官司,因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指出:“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第一次在法律明文中得以体现。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进一步作了细化和明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遂依法向绍兴中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受理了这桩官司。

打官司不易,打环境公益诉讼官司尤其不易,无论如何,都要对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给予大大的点赞。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扼制,除了环保部门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力度,还需要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站出来,像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那样,对排污企业和个人提出环境公益诉讼。

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大力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譬如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解决它们的经费困难;整合资源成立专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解决公益诉讼的鉴定难问题;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满足社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调取相关证据的要求;法院则应降低诉讼费用,解决诉讼成本高的难题;律师事务所则应在减免律师代理费等方面提供帮助,提高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作者:王学进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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