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本地论坛一则帖子引发热议:在绍兴市公路客运中心提取托运包裹,无论是否需要搬运服务,均被收取5元“搬运费”。这笔费用究竟是合理收费还是“霸王条款”?越牛新闻记者进行实地探访了解。
绍兴市公路客运中心
现场探访:
5元“卸货费”成必选项,引市民质疑
9月4日下午,越牛新闻记者来到位于越城区中兴大道7号的绍兴市公路客运中心,行包房工作人员对发布该帖子的报料网友记忆犹新:“昨天是有人不肯付这5块钱,吵了几句,后来包裹是别人帮忙搬下来的,最后也没收费。”
在行包房显眼位置,一块公示牌列出了“行包提取收费表”,其中“卸货费”一项赫然在列,收费标准为5元/件。
“行包提取收费表”公示牌
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无论包裹大小、无论取件人是否自行搬运,只要在此提取包裹,这5元费用都必须支付。 当记者询问“自己搬是否不用付”时,对方称这是长期执行的制度。
客运站解释:
所收费用属于卸货费
车站行包房为何必须要收这5块钱呢?对于这项收费,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该收费制度已存在多年,是规范管理流程的一部分。收取的费用属于“工作人员的卸货费”,最初为2元,后随物价上涨调整至5元,主要目的是“弥补日常运营成本”。
车站还强调,所有通过客车托运的包裹必须经过行包处统一登记、安检和管理。由行包房经手,包裹丢失由车站负责。
行包托运流程表
“卸货费”收款方为个人
费用去向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越牛新闻记者在取件处观察发现,卸货费的支付方式颇为“灵活”,现金、微信、支付宝均可,但收款方却显示为个人账户。
对此,相关负责人解释:“微信支付的款,最终会由负责人转交财务,用于日常对账。”然而,支付过程中,取件人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发票或收据。
绍兴市公路客运中心行包处
律师角度:
收费涉嫌违规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金航律师指出,无论旅客是否实际需要搬运服务都强制收取“卸货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权利的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服务,客运中心无权剥夺这一权利。”
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费用且不提供票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存在财务监管漏洞和潜在的税务风险。旅客的支付凭证无法保障,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行业对比
并非普遍做法
记者查询发现,类似争议并非孤例,但处理方式不同:福建南安曾有汽车站因类似“搬货费”引发投诉,当地相关部门介入后,认定为“临时工”乱收费,车站最终退回了该项收费。
今年,内蒙古乌丹汽车站收费标准曾明确公示,汽车站为旅客装卸托运的行包,装或卸每件收费3元;重量超过 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或卸每件收费4元。
作者:越牛新闻见习记者 王慧勤 编辑:傅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