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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参加投标 得自有雾炮车2辆

如此招标引发争议,目前招标工作已暂缓

2020-08-24 14:19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来自热线:“8月初,柯桥区齐贤街道办事处公开发布房屋拆除工程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自有总质量5吨及以上大型雾炮车2辆。雾炮车一定要自有,不可以借或租,如此要求让人难理解。”近日,读者孟先生致电晚报热线88880000反映。

记者核实:此次房屋拆除工程是亚运会攀岩项目(羊山一期)大山南地块、小山南地块等4个项目,涉及拆除的总建筑面积有20多万平方米,招标公告在8月4日和8月5日分别在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记者从招标公告上看到,该项目业主单位为柯桥区齐贤街道办事处,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共有6项,其中第二项写着“自有总质量5T及以上大型雾炮车2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分别是8月13日和8月14日。

孟先生说,他本想参加投标,但由于自己名下只有一辆雾炮车和一辆洒水车,不符合条件,“业主单位要求雾炮车自有,还需提供购买发票和照片,不能借或租,否则没有报名资格。”

同样想参加投标的张先生说,房屋拆除会产生灰尘,作业时用雾炮车除尘,这无可厚非。但不应该硬性规定必须“自有”。“购买雾炮车需要一定时间,从订购到到货,至少半个月以上,业主单位设置如此条件,存在为某些投标人‘量身打造’之嫌。”

齐贤街道相关负责人说,此次4个项目,根据环保要求需要抑制扬尘,因此要求投标企业自备雾炮车2辆。对于雾炮车必须自有,不能租或借,他解释说,这可能存在欠妥的地方,但投标规则他们是参照其他乡镇(街道)的做法制定的,全程公开透明。公告发出后,有多达28家单位符合报名条件,并不存在恶意设置投标门槛的问题。

对投标人设置这一资格条件,是否合理合法?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沈斌说,雾炮车在房屋拆除工程项目中的作用是抑制扬尘,其来源是自有还是租用,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并无影响。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齐贤街道办事处招标中关于自有雾炮车的条件设定不合理,限制了潜在投标人数量及投标人公平投标的权利。雾炮车的来源不应该成为投标资格条件,但招标人可以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雾炮车的规格、使用方法、使用时间等。

目前,齐贤街道办事处已发布变更公告,4个项目招标暂缓。此事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作者:记者 王晓宏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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