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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他把车辆抵了债

嵊州一男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刑

2020-03-31 08:26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还耍赖私下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事由 转移财产拒不履行

2016年2月,姚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竺某某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竺某某等人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竺某某构成三级伤残。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姚某某应赔偿竺某某949018.56元,该判决于去年4月8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竺某某多次向姚某某催讨,但姚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未履行义务。眼见催讨无门,去年5月18日,竺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时我们拟查封、拍卖其名下车辆以清偿债务,却查明该车辆已于4月11日,也就是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的这段时间,抵债至案外人金某名下。”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员王成凯说,法院在第一时间依法向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姚某某依旧未履行,试图逃避执行。为此,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法院。

最终,法院判定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说法 判决生效后不可擅动

如何判断“有能力执行”的标准?“通俗地说,就是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成凯说,被执行人款项之初系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生活支出,且已向人民法院报备的除外。

如何判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即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毁损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成凯表示,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姚某某就是在判决生效后擅自将名下的车辆有选择性地向他人抵债,又未向法院报备,所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见习记者 张 峰 通讯员 丁 洁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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