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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考不过,驾校教练找“枪手”

2019-10-30 11:21

来源:柯桥日报

近年来,随着驾照考试要求的不断提高,想获得驾照确实需要下一番大力气,为此,国家对驾驶员资格考试实施了严格管理,对考试程序中作弊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依然有不少人妄想不通过交通知识和技能的认真学习,就混入驾驶员群体,削尖脑袋走“捷径”,不曾想这样的“捷径”最终通向的是牢房。

日前,柯桥警方就处置了一起驾考代考作弊案,3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拘。

请“枪手”考驾照  三人被警方捉现行

10月15日下午,在柯桥区车管所驾驶员考试中心,考生们持身份证陆续进入考场。

在对考生进行理论考试人脸识别时,考生“马某”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工作人员发现“马某”的样貌与身份证上的样貌信息不符,多次进行人工比对后,工作人员怀疑该男子存在代考的嫌疑。

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副所长金丽辉告诉记者,其间,她也向“马某”进行多次询问,“马某”承认了自己是替朋友代考的事实。在基本确认两人存在代替他人考试行为后,代考应某和考生马某就交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调查。

经过调查,柯桥警方发现应某和马某并非单纯的朋友关系,他们是由越城区某驾校的教练徐某牵头认识。据马某交代,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他担心理论考通不过,便动起了歪脑筋。在徐某的穿针引线下,联系到了应某,应某答应和马某互换身份,企图以代考的方式帮马某通过理论考试。这样一来,应某可以收到一万元的“劳务费”,而徐某则可以收取1000元的“中介费”。

“替考”影响公平性  更是违法行为

“以往查获考试作弊,最多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在2019年9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也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明确:“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驾照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

办案民警介绍,3名涉案人员已经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合法驾照  保障自己保障他人

“很多考生单纯地以为代考被抓只是影响自己的成绩,其实,代考的后果远比想象中的严重。”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金丽辉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考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区车管所驾驶证考试中心设备的不断提升,尤其是今年以来,驾驶员考试中心上线了人脸识别系统,每个考生都必须凭借二代身份证刷脸进入考场,若是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便需要人工核查,多道关卡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作弊行为也有了大幅下降。

一本合法考出来的驾照,不但是一份法律的许可,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保障。国家设定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都是为了保证驾驶员及道路车辆、行人的安全,认真备考并通过考试是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走正规程序参加考试,只要勤加练习,想要通过理论考并不难,就算没考过还可以补考,但如果通过不正规的渠道,面临的后果会很严重。”柯桥警方提醒,对于企图通过非正规渠道和手段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一查到底,予以严肃处理。另外,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驾照是违法行为,驾照也要被吊销,大家更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购买“驾驶证”,只有认真备考才是正道。

作者:全媒体记者 曹梦婕 通讯员 傅怡青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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