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消费者王女士反映
基于对某品牌的信任
她几个月前
在绍兴柯桥区该品牌独家代理的家具店
定制了一整套全屋家具
与商家约定于6月17日交货完毕
而王女士当时也将20万元货款
全部进行了支付

收货后,王女士发现家具外包装及保护膜虽印有该品牌字样和标识,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便致电该品牌总公司进行核实,不料被告知该公司并未生产该批次商品。王女士遂与商家交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但遭商家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柯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要求调解处理纠纷。
收到王女士的调解申请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一方面仔细审阅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一方面前往涉事家具店现场调查。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阐明法理、分析利弊,最终成功促成调解:店家同意退还全部费用。
柯桥区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购买的是该特定品牌的正品家具,而商家交付非品牌正品家具的行为,完全背离了王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即获得特定品牌商品及其附随价值),致使王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商家构成违约。基于此违约行为,王女士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退还全部货款。王女士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或侵权责任(如赔偿欺诈损失等)。王女士选择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本质上就是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内容来源:笛扬新闻)
作者: 编辑:沈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