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通过法院追讨挖掘机租赁费,本以为光明正大、名正言顺,不料法院不仅判决合同无效,驳回了他的主张,还收缴了他之前拿到的8000元租金。近日,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采矿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法院认为非法经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依法收缴了双方履行合同所获全部利益,共计26.5万元。
租赁费拖欠起纠纷
2012年,徐某与丁某签订承揽合同。丁某从徐某处租到挖掘机后,在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凤凰山隧道附近使用挖掘机作业。其间,丁某一直拖欠挖掘机租金。2013年4月,丁某给徐某写了一张欠条,确认尚欠租金26.5万元。
让徐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份欠款整整拖了7年。2019年6月,徐某向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支付挖掘机租金26.5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过程中,徐某承认曾通过微信收到过8000元,因此变更诉请金额为25.7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徐某帮丁某开展挖掘机作业的区域,在2012年属于钱清-杨汛桥建筑石料开采区,而丁某在开采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涉嫌非法采矿罪,已由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5月,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与丁某达成的挖掘机承揽合同涉及非法采矿,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并另行制作决定书,收缴徐某非法获利8000元,收缴丁某非法获利25.7万元。
非法行为不受保护
法庭上,徐某辩称,非法采矿的人是丁某,他自己只是提供机械和人工服务,不应承担非法采矿的责任。对此,法官解释,保护矿产、打击非法采矿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徐某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不应当只追求个人利益,罔顾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同时,徐某承认与丁某协商过非法采矿责任承担问题,说明徐某是在明知非法采矿的严重性的情况下依旧履约,该履行不应获得对应利益。
“如果徐某仍可以收取相应租金,那么无疑会产生鼓励合同当事人纵容合同相对人进行违法行为的负面导向,导致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法官说,徐某不仅不能拿回剩余的25.7万元,还需要将8000元的非法收益上缴国库。
至于丁某尚未支付的25.7万元,法官认为,若免除被告丁某的付款责任,则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会产生负面社会评价,据此,收缴被告丁某非法获利25.7万元。
法官提醒,现如今,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一大批赚钱的机会,但擦边球、灰色产业、黑色产业也屡见不鲜,其中签订的任何合约,即便各方意见一致,法律也不予保护。徐某与丁某的承揽合同案也警戒市场主体注意红线,不要贪图一时小利,若在承接订单、提供人员时参与或助力灰色、黑色产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见习记者 俞泽奇 记者 杜珊珊 编辑:雷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