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越城区警方破获了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总氮、氨氮污染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原来,犯罪嫌疑人难以将污水总氮、氨氮降至标准值,于是对环境监测房动起了歪脑筋,故意用加长扳手调节总氮监测设备的抽水阀门,掩饰偷排污水。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明知道自身存在污水处置设备老化等问题,不想着如何更换设备,却动歪脑筋,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进行偷排,这种掩耳盗铃式的自作聪明,最终注定害人害己。
当事人不应该作为旁观者,我们也不能只把这条新闻当做一个舞弊、作假的笑话来看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并将据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情形,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情形并列,一方面是对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更加严格,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自动监测设施和监测数据具有公权属性,不容任何个人、任何机构进行篡改、干扰。
换而言之,本来氨氮污染物并不像铅、汞、镉等有毒有害金属那么危害严重,对这种超标排放一般是在行政处罚的范畴。但如今,相关责任人员却因为自作聪明走上了犯罪道路,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要承担更加严厉的刑事责任,不能不说可笑又可悲。可笑的是手法太过低劣,把监测当做儿戏,可悲的是因为对强力治污缺乏认识,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
值得深思的是,此案中,环保公司负责人、污水站站长,理应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然而受利欲驱使,不是为企业提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而是实施合谋串通干扰监测的违法行为,在侥幸心理驱动下,意图蒙混过关,最终也同样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值得人们警醒的。
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黑暗中伸出加长扳手便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背后是想伸手、占便宜的贪欲,而最终被捉,与其说是报应,倒不如说是最严治污追责的必然。
作者:黄磊 编辑:雷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