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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提升法律素养

2019-12-05 09:47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法律素养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公民的法律素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公民法律素养的涵养与提升是一个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过程,连续七个五年规划的法治宣传教育(普法)正是这样一个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法律素养涵养与提升过程,而地方立法实践正在成为涵养与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新的实现途径。

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被赋予立法权后,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职责,在短短三年时间里就颁行了《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绍兴市会稽山香榧群保护规定》等6部地方性法规。今年,《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公布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另一部《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在孕育之中。这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的,地方立法的绍兴实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缩影。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大势所趋、时代要求,是良法善治的内在规律、公民追求法治的从容表达,更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有效途径、提振法治信仰的有力举措。立法需要民众热情参与,善法需要民众贡献智慧。一部法律,没有民意的支持,不可能是善法,也难以得到普遍尊重和有效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文本上的法律不能自动而毫无成本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当法律执行的成本过大时,这种法律将无法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实效,也往往意味着法律制定的失败。因此,在民主立法的时代背景下、在开门立法的操作过程中,一方面,立法机关要提供公平广阔的平台,让每个人能平等地发表意见,声音的大小与身份地位无关。对于海量的意见,汲取中肯的,搁置争议的,摒弃极端的。整个程序走下来,既是一个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另一方面,公民应当积极发声,精准反映群众的期盼、社会的痛点,以期把身边的规则或理念用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尽可能提高法律与生活的契合度,增强法律的科学性。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在多部法规的立法过程中,把座谈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开到了基层一线。全市广大公职人员和基层群众积极参与,他们在发表自己意见建议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了一部法律法规的来之不易,并由此习识了法学原理、增长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进而确信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这正是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实践更深层次的意义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要,上级人大的立法调研越来越深入、立法草案的意见征求越来越频繁,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越来越强。今年8月20日,上虞区人大常委会首批10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成立,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实践模式有了升级版。期待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发挥自身优势、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上,加强上下联络联系,注重信息收集研判,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从而使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实践并在实践中提升法律素养更加有序、更为规范、更富实效。

作者单位 上虞区人大常委会

作者:方 泽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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