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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2019-11-28 10:32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吴越大地,本为一体,江南自古繁华,沪苏浙皖习相近、语相似,无论官方交往还是民间联系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新时代,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新局面,是历史赋予长三角地区的新使命。2018年底沪苏浙皖人大常委会同步作出《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指出要“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建立统一的市场标准体系,消除市场壁垒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碍市场统一的有关规定,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基于此,合力破解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一、破解“行政区经济”,全面接轨上海,促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

市场是开放平等的,区域交流的障碍往往是人为造成的,“行政区经济”出现就是最好的说明。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同行政主体的目标和政策往往存在冲突和矛盾,地方政府因自身利益需要往往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造成了资源浪费,提高了交易成本,制约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利于实现整体乃至全国利益最大化。无论是上海的城区与郊区、江苏的苏南与苏北、浙江的浙东与浙西、安徽的皖南与皖北,区域内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行政壁垒与市场分割共存,制约了长三角区域的一体化发展。因此,突破行政障碍、消除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实现经济资源高效配置和自由流动,就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有效克服区域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必须正确把握省级可控的行政区划改革,实现创新发展。首先,要以行政区划的优化调整为突破口,优化生产力布局以及区域经济结构体系。完善经济区功能,推进区域统筹规划,从长三角地区城市群和经济区发展的需要出发,注重优化,采取合理合法的行政措施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实现区域经济合作效益的最大化。其次,要以行政区划省级内部优化调整为契机,融合长三角省际示范合作区建设进程,消除省际交易壁垒,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第三,要以行政区划优化来推动长三角区域经济主体联动发展的统一认识,整合区域内各种要素,有效吸收地区间乃至国际间转移的高新产业,抢占未来优势产业高地。

突破行政区划,不是简单把区域合并调整,而是要从功能上进行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整合。如浙江嘉善、上海青浦、江苏吴江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全面探索打破行政壁垒并推动跨省示范区一体化建设,正是通过制度创新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在长三角地区,自贸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林立,政策体系复杂多元。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在行政区划暂时不变的情况下,探索共同打造更高层级合作示范区,才能有效突破行政壁垒,进而发挥城市群发展优势,形成发展合力和多动力并举的局面;才能形成区域内完整产业链和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打造世界顶级城市群。  

二、放松市场管制,降低高端服务业准入门槛

改革开放40多年,长三角地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不重视稳定性制度框架的建构,仅积极制定支持性政策;二是由于长期依赖发展工业经济的制度体系以及生产理念来发展服务经济,长三角地区的服务业发展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和束缚;三是由于长三角地区政府职能转变依然存在多头监管和条块分割的现象,政府监管仍有监管过度和监管缺失的弊病;四是服务经济发展的制度发展滞后,如某些制度未接轨国际先进的制度规则,一些扶持政策缺乏清晰的界定和细分标准等。长三角地区的税收、监管、信用等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不适应,无法达到服务经济的发展要求。作为共性问题,上述因素也极大制约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

近年来,长三角地区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取得长足进展,“最多跑一次”深入人心,市场门槛正在松动。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阻碍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特别是限制了服务业的积极性,为此,长三角各省市应当率先创新体制,打破体制性垄断,放松经营管制,完善法律政策体系,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在市场管制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碎片化趋势明显,法律政策的集成式创新不多,严重制约了市场规则的一体化进程;此外,法律政策体系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往往导致一些涉及到一体化进程的重大法律政策在基层难以有效实施。针对上述问题,在服务业领域,率先制定符合国际标准和区域实际情况的一体化法律政策体系显得极为紧迫。

三、重视国际规则建设,打造世界级开放高地

加快区域法治一体化进程,打造世界一流的营商环境,是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快长三角区域国际化步伐的重要动力源之一。近年来,长三角区域法治建设协作已提上日程,三省一市在立法、执法、司法一体化方面开始真正破题。但在涉外法律斗争协作方面,还是缺乏统一的协作机制和方案,特别是在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在参与国际执法、参与国际司法协作方面,还需积极探索。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凸显了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进程中缺乏与我国综合实力相匹配的话语权,也凸显了我国在涉外法律斗争方面的明显短板和弱项。自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地区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引领区之一,理应在国际商事规则主导权上发挥自身的特殊作用。

当前,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需要充分发挥自贸区体制机制方面的示范作用,通过不断推进制度创新,使政府层面的一体化走向市场和社会层面的一体化。自贸区应当成为促进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平台,其创新成果应当广泛复制和推广到长三角全域,突破行政壁垒与市场分割的消极影响。为加速长三角一体化进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概念逐渐提上日程,这有利于长三角各自贸区之间进一步深化协同创新,带动区域整体发展,但其中的法治保障层面还是未能有效跟进。近年来,在特殊功能区建设方面,深圳前海条例起到了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别是在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制度创新效果。因此,整合各类自贸区、开发区、高新区、功能区在改革创新方面的具体经验,紧扣政府职能转变、投资体制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综合监管等领域的制度创新成果,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规则体系,是当前长三角法治一体化的重要使命。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一系列的制度框架内形成的,制度本身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深远的影响。区域内部法律政策多元叠加、规则不统一、市场机制不灵活、资源配置受人为因素干扰过多,均可能影响一体化进程。长三角一体化,需要三省一市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这一国家战略部署,紧扣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同步作出的《决定》精神,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更好地运用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两个体系,充分重视制度创新,合力破解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的行政壁垒与市场壁垒,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要素自由流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 杭州师范大学

作者:余钊飞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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