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起草了《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为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近年来多地交管部门鼓励市民使用“随手拍”进行举报。不过,“随手拍”在实施过程中也引来一些争议,有车主甚至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为此,广州、武汉等地先后叫停“随手拍”。
事实上,鼓励“随手拍”并不存在违法性。市民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视频,并不会直接成为处罚依据,还需要交管部门进行查证,按程序进行审核录入。这个查证审核的过程,就是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因此,鼓励“随手拍”并不意味着委托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二者完全是两码事。相反,群众举报是行政执法的有力支撑,有助于打消违法者的侥幸心理,提高执法的震慑力。
同时,对于“随手拍”,不能只算“经济账”,还要算“效益账”。花同样的钱,奖励“随手拍”发挥的作用是安装摄像头无法比拟的。毕竟,机器是死的,人是活的。摄像头安得再多,都会存在盲区和死角。市民“随手拍”相当于流动的电子眼,把交通违法行为置于天罗地网中。
当然,“随手拍”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通过完善制度予以避免。比如,严禁采用危险方法或妨碍正常秩序的方式采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否则不但不予采用,还要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在查明案情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
汽车社会的全面到来,给交通执法带来严峻考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为群众监督违章创造了条件。公安部拟规定市民拍照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可作为处罚证据,无疑是一种理性回归,有助于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的高压态势,有效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作者:张淳艺 编辑:雷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