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利用数据不能成“为恶之源”

2019-10-31 11:41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涉及窃取30亿条公民信息的“史上最大规模数据窃取案”于近日在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2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1000万元的罚金,3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相应的代价不可谓不重,但如果对比30亿条公民信息,对比这些信息被窃所带来的强行推送广告、强制添加好友式侵权,以及可能给民众带来的隐私泄露、被诈骗风险,或许这种处罚就相形失色,并不算重了。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信息时代的到来,让人们在享受越来越多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外泄所带来的风险。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只要有足够多的信息数据,不仅可以得到个人照片、住址、电话、家庭情况等隐私信息,也能够还原其个人的通讯记录、行走轨迹,分析研判其个人爱好、习惯,能了解其财产情况,甚至还能获取基于个人信息的密码进而造成财产损失等等。

由此可见,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信息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了修正补充,扩展了保护范围,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也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倘若仅仅从算法分析角度来说,技术是无罪的,但开发技术的人、操作技术的人,却应当有基本的职业道德,更应当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利用公开数据分析”无疑是一种信息获取、处理方法,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更是基础性工作,但我们不能让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变成危害公众利益的途径,不能成为“为恶之源”。

信息科技还会进一步发展,获取信息、传输信息、分析信息的速度只会越来越快。这种快转之下,善与恶更只会在一念之间,“瑞智华胜”公司被定罪,无疑是一记长鸣的警钟,让后来的信息科技企业引以为戒,但我们更希望它是一个终点,让信息窃取的“为恶之源”彻底封堵上。

作者:黄 磊 编辑:雷彦平

  • 越牛新闻客户端

  • 越牛新闻微信

  • 绍兴发布微信

  • 越牛新闻微博

  • 绍兴发布微博

爆料

新闻热线

0575-88880000

投稿信箱

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