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孝感一妈妈推婴儿车进超市时被隔离桩挡住,超市工作人员帮她抬婴儿车,结果不小心致婴儿从车内滑出受伤。“好心办坏事”的超市工作人员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时间在网上引发热议。笔者认为,这起助人为乐引发意外伤害事件,家长索赔无可厚非,但有必要厘清各自的法律责任。
首先,超市工作人员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因好心办坏事而予以否定。其助人为乐的精神还需要大力提倡。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该条款并没有将一般性助人为乐行为也包括在免责的范围。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好心办坏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今后还有谁还会主动伸手帮助顾客呢?这样也不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其次,超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帮助顾客,应当视作一种职务行为。因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超市来承担。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在门口设置的隔离桩,由于不合理的间距设计,致使婴儿车无法通过,造成了顾客的出行不便,而超市工作人员好心办坏事的行为后果,归根到底,还是超市门口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
此外,家长作为婴儿的监护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好心办坏事,不能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对“搭把手”帮忙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扩大免责的范围,可以通过建立助人为乐基金、政府代为赔偿等举措,为助人为乐者“兜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好心人不因做好事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如此,好人好事才会不断涌现。
作者:丁家发 编辑:雷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