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晚11时23分左右,在绍兴市区育贤路汤公路东口,一辆黑色宝马车由东向西直行行驶与护栏发生碰撞,护栏飞出后碰到对向车道上的白色吉利车和电瓶车驾驶人,造成吉利车损坏和电瓶车驾驶人孙某受伤。本以为肇事司机会停下,没想到他跑了。
袍江交警大队事故民警袁锏迅速赶到现场,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的过程中,发现该肇事车辆的车牌掉落在了现场。
于是,通过车牌,民警联系到了车主何某,何某表示该车借给了朋友。
随后,一名自称是该起事故的肇事司机来到大队接受处理,该男子姓曾,通过监控照片对比,民警发现两人存在差异,且在询问过程中,曾某眼神躲闪,始终无法准确回答出事故的相关情况和行车路线。
在民警的教导下,曾某最终承认自己是来“顶包”的,并供述出事故真正的驾驶员就是该车的车主何某。
何某到大队接受调查,在大量的证据下,何某终于承认其发生事故并逃逸的事实。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对何某的逃逸行为作出处罚。何某对此懊悔不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交警提醒
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查看情况,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处理。对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穷尽一切手段强力侦办。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都是徒劳的。
(内容来源:绍兴交警)
作者: 编辑:钱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