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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建筑垃圾罚两百元太少

2019-09-11 09:15

来源:绍兴晚报

三轮车夫赵某趁着夜深人静,将越城区某商城产生的建筑垃圾偷倒在一拆迁工地内并点燃,但这一切被路面监控拍摄下来。近日,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灵芝中队对赵某处以1200元罚款,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9月4日《绍兴晚报》)

赵某咎由自取,为了贪图一点蝇头小利,做下了违法之事被处罚,现在后悔来不及了。后悔莫及的还有施工单位绍兴市通华电器有限公司,他们明知赵某没有运输处理建筑垃圾的资质,仍委托赵某处理,结果被连带处以2万元罚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有法可依,被处罚方无话可说。

说实话,我市偷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比较严重。2016年11月4日《绍兴晚报》曾报道过柯桥频现偷倒建筑垃圾的现象,尤其是金柯桥立交桥一带成了建筑垃圾偷倒的“重灾区”。据报道,柯桥城区每天大约要产生约100吨左右的建筑垃圾。而它们的去向,往往就是城区各个隐蔽的建筑垃圾堆放点,除了金柯桥立交桥一带,还有镜水路等城乡接合部。

偷倒建筑垃圾为何屡禁不止?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实在太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在抓到的偷倒者中,不乏一些专门在城区做建筑垃圾处理生意的人,200元一次的罚款,对他们来说简直是“隔靴搔痒”。如果赵某没焚烧,最多也只能罚200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由建设部2005年出台的,今天的200元与15年前的200元已没有可比性,再按照原来的标准处罚违法者显然太轻了,上述规定理应修改。在规定修改之前,执法部门不妨根据偷倒者的其他行为,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罚得他肉疼为止。总之,对偷倒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不能姑息,必须“零容忍”。

作者:陌上青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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