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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罚企业“×××”,叉掉的是公信力

2023-12-2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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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牛新闻”App近期转发的一则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引起笔者注意,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这样开头:“当事人诸暨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村、×××村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何涉及的名称全是“×××”?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政务信息公开意义何在?

这则信息转自浙江政务服务网,笔者在该网站搜索发现,当天共公开1000余个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其中涉及“×××”的企业有10余家。少量“×××”企业处罚案例隐藏在海量信息里,隐蔽性极高。受罚企业“×××”,这种情况并非最近才有。比如,《温州日报》就曾报道,2014年7月,瑞安市原环保局网站行政处罚专栏内公布的几十个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受罚企业或个人的名字全部被隐去,出现了“×××鞋厂”等字样。有网友说:“这样的公开,没有也罢。”有网友反问:“这样打‘马赛克’,是在包庇违法企业吗?”也有网友表示:“公开本应是常态,又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是隐私还是秘密?”

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的应尽义务。《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等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由此可知,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是被要求公开的。而从公开的案件看,点明问题企业名称既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不具备不宜公开的条件。以保护隐私作为不公开名称的理由,说明一些政府部门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连合法权益是被谁侵害的都不知道,公众的知情权大打折扣。

此外,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加强社会监督,受罚企业名称不公开意味着公众无从监督,会留下许多隐患。于问题企业而言,此举无异于隔靴搔痒,很难讲能产生多大震慑作用,违法成本大大降低倒是不争的事实。这会给企业一种错觉:罚点钱而已,影响有限。监管部门若以这种方式包庇企业,涉嫌纵容企业违法。有章不循、敷衍了事也带来了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空间,在群众中形成政企合谋、官商勾结、执法不严、担当不够的不良印象,导致群众对政府产生疏离感和不信任感,影响政府依法行政。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在保护违法企业形象和名誉的同时,也自损了公信力。所谓隐私,绝不能成为阻碍政务信息正常公开的理由。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陈乙炳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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