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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缓化办理”护航民企发展

2021-10-02 08:33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越城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何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缓刑,在当地接受社区矫正,其间因申请外出手续繁杂,假期时间也较短,企业因此错失很多商机,一度陷入低谷。越城区检察院在走访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有效解决其请假外出问题。“司法机关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为我们提供便利。今后我一定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多作贡献。”何某真诚地说。

今年以来,绍兴检察机关以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深入开展“三为”专题实践活动,出台《绍兴市检察机关关于对涉企案件依法宽缓化办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入推进涉企案件依法宽缓化办理,为企业解难题。

“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对涉案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依法给予宽缓处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障涉罪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涉企社矫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保障员工就业岗位和合法收入,是检察机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着力点。截至今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涉罪民营企业人员不批捕23件27人,不起诉44件124人。

今年7月30日,上虞区检察院依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浙江某伞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负责人,采取了集中公开宣告不起诉的宽缓处理政策,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企业负责人。据悉,在案件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走访了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税务机关,了解到涉案6家企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员工人数在10多个至80多个不等,大多是当地居民且年龄偏大,如对企业负责人起诉,可能会破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甚至造成企业关停,导致这些员工下岗。与此同时,涉案的6家企业已经完成欠税、滞纳金补缴,并缴纳或正在缴纳税务机关的罚款。考虑到涉案企业及负责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各负责人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认罪认罚的意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认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最终承办检察官对6家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训诫,同时向税务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作者:记者 周梦琪 编辑: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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