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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绍兴市场监管部门通报10家公司

2021-09-26 15:31

来源:越牛新闻

9月26日上午,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亮剑为民生 执法保安全”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今年以来该局在消费维权、特种设备等重点民生领域的执法工作情况,并就媒体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一一解答。

越牛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亮剑2021”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重点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着力营造我市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截至8月底,全市共查办市场监管领域案件3661件,同比上升44.48%,其中食品类案件1877起、药械化案件121起,大要案480件、移送公安41件。与阿里联合办理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获选2020全省网络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和2021年发布的知识产权铁拳行动全省十大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专项行动以来,我市已累计查办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类案件119起、移送公安7起,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60余万条,2起案件成为国家总局典型案件。在今年的行动中还实现了人脸识别案件零突破,绍兴某博置业有限公司等13家房地产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成为典型案例。

国庆长假将至,对于市民朋友较为关心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状况问题,发布会上也给出的回答。

据介绍,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历来重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坚持每年必查、逢节必查,严格实施全覆盖、全方位的重点监管。同时严格督促运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自检、定检和维保等工作。目前,全市共有9家单位运营着78台在用大型游乐设施。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在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人员持证情况均符合要求,可以放心乘坐。

本次发布会还通报了2021年上半年通报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

一、诸暨市美某某休闲浴场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2021年1月6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诸暨市美某某休闲浴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已经报停的电梯,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诸暨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30000元。

二、浙江某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储气罐案。2021年1月7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容积为2m³的储气罐,储气罐上压力表显示的压力为0.52MPa,该台储气罐的制造日期为2011年8月,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台储气罐的投用日期为2013年,已超过了定期检验周期,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储气罐,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储气罐,并处罚款32000元。

三、绍兴柯桥夏某织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简易升降机案。2021年1月20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柯桥夏某织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已经报停的简易升降机,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简易升降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简易升降机,并处罚款30000元。

四、新昌县永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2021年2月6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昌县永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小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未进入23#电梯的底坑开展维保,未对23﹟、24﹟电梯的轿厢报警装置、应急照明进行维保。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昌县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2000元。

五、绍兴市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单梁起重机案。2021年3月19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市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8台单梁起重机,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单梁起重机,并处罚款160000元。

六、绍兴上虞元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案。2021年4月15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上虞元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简易升降机,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简易升降机安装单位相关资质。经查,上述简易升降机系绍兴某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安装的(另案处理)。绍兴上虞元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并处罚款30000元。

七、赛某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案。2021年4月20日,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赛某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维保该公司电梯,现场仅能提供赛某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资质。经查,赛某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八、玖某(浙江)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2021年5月12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玖某(浙江)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条蒸汽管道,管道通径为DN80、工作压力为0.55 MPa,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委托未取得许可的个人安装了涉案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便于2020年11月投入使用至案发,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压力管道,并处罚款30000元。

九、诸暨市某宁铸造有限公司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不合格案。2021年5月13日,绍兴市特检院对诸暨市某宁铸造有限公司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发现1台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未设置双重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机构安全制动器未能可靠动作、起重量限制器未设置等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起重机,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嵊州市某隆新型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2021年5月18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嵊州市某隆新型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工作人员王某正在操作叉车进行作业,现场王某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经查,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作者:越牛新闻记者 屠妍婷 胡鑫凯 编辑:方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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